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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合同问题律师咨询劳务合同实际履行地有什么规定

2020-10-09 11:19 来源:zl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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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有许多劳务合同的签订跟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不一致,那么劳务合同实际履行地有什么规定?劳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茂名合同问题律师咨询劳务合同实际履行地有什么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茂名合同问题律师咨询劳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由此可知,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如其它疑问,欢迎向茂名合同问题律师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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